代言要不要負責任

這幾天最火紅的新聞,就是前總統的洗錢疑案了。我不想湊熱鬧去探討誰是誰非?真象是什麼的問題(這個您看報紙及新聞就很多了),我只想從另一個有趣的角度切入這個主題。

許多產品都會找名人代言,或是擔任推薦人。以前代言人或推薦人,是不需負擔任何責任的。反正推薦人拿錢,產品好不好那是他家的事。後來法律開始規範,代言人或推薦人必需負擔相關責任,如果產品出問題或不實,代言人也必需負擔法律責任。

我想說的是:在過去這段期間,誰是阿扁的代言人?推薦人?現在這些人....需不需要負擔什麼責任?還是只是一句: “我也被騙了!真氣人!” 就算了呢?

Jeff 看到許多過去因阿扁而獲益的人(如某台的鄭姓主持人及一缸子的來賓),現在話峰一轉,馬上變成正義急先峰。那....代言及推薦不實的責任呢?

「權力使人腐化,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」 這句出自英國史學家艾頓爵士(Lord Acton)的名言,在古老的執政黨適用、在政黨輪替後還是適用(真不幸),在未來我相信也會適用,差別只是早跟晚,何時才會發生而已。

有人曾提到,朋友之間三不談:政治、宗教、錢,因為這三件事情談了都可能傷感情.也許您跟 Jeff 有不一樣的想法.我表達尊重.只是因為週日,聊一點生活上的新聞罷了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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